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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九民紀要》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則
來源:轉載 作者:廣州仲裁委員會 時間:2020-07-15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在《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對外擔保規定的基礎上,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對外簽訂擔保合同所引發的一系列實務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同時也對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進行了特別規定。借此契機,我們來系統梳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則。
PART 1
- 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裁判規則 -
從《公司法》及《九民紀要》的體系看,對上市公司存在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在此之外,上市公司適用其他一般規定。因此,讓我們首先來厘清《公司法》及《九民紀要》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一般規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需經公司機關決議,其中關聯擔保即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及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九民紀要》在此基礎上,區別關聯擔保與非關聯擔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善意的認定及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具體總結如下:
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機關合法有效的決議,越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債權人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九民紀要》第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是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債權人善意的認定。
-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文件進行了符合要求的審查,屬于善意債權人。《九民紀要》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區分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對債權人的審查內容進行了區別規定。具體如下:
關聯擔保
非關聯擔保
審查內容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無參與表決
是否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是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簽字人員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審查要求
僅作形式審查,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例如股東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屬實;應當回避的股東是否參與了表決
-
債權人非善意的情況:
(1)債權人未審查有無決議;
(2)債權人未盡到符合要求的形式審查義務;
(3)非關聯擔保中,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規定,但卻未盡到審查義務(注意:原則上,非關聯擔保的債權人無需對決議機關進行審查);
(4)債權人主觀惡意,即其明知決議系偽造、變造的。
債權人善意,擔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非善意,但主觀非惡意,公司承擔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主觀惡意,公司不承擔責任。
《九民紀要》第20條: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 2
- 《九民紀要》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的特別規定 -
《九民紀要》第22條: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1
《九民紀要》第22條的指引作用
上述規定的特別之處不是其為上市公司規定了一種新的擔保規則,而在于其強調債權人應當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由此,該條規定的指引作用大于規范作用。從“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來看,《九民紀要》希望從正面指引債權人在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時對上市公司簽約代表違規擔保提高警惕,同時也對債權人的善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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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單獨對上市公司進行指引性的規定?
實踐中,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屢禁不止,而一經發生往往造成股市較大波動甚至震蕩,對上市公司加強監管力度雖然必要,但提高其交易相對方的法律意識也很重要。故最高院借《九民紀要》對此予以重申,指引債權人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擔保信息簽訂合同。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義務,披露要求根據信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對于重大交易信息要求立即公開。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可能造成未來公司資產變動,進而引起股市變動,故法律規定對于重大擔保信息強制要求進行披露。因此,上市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合同時,關于機關決議擔保的信息往往都已經事先進行了披露。據此,善意的債權人在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知道根據披露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
- 小結 -
綜上所述,《九民紀要》規定的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裁判規則同樣適用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因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的規制更加嚴格(例如對于非關聯擔保,法律規定其決議機關由公司章程規定即可,但上市公司的某些非關聯擔保,法律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故對于債權人善意的認定,也應當更加嚴格,并且根據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區別判斷。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具體規則以及違規擔保中債權人善意的認定,請聽下回分解。